自家的銀杏樹為何不能賣——兼談如何運用善良風俗化解鄰里糾紛
案情背景 原告:黃某某,80歲,農民 被告:丁某某,62歲,農民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丁某某系世代緊鄰關系。七十多年前,黃某某祖輩在兩戶相鄰處栽下一銀杏樹。黃某某于2002年領取了林權證。此樹栽下后生長不久,被告丁某某祖輩在此樹附近(相距不到1.5M)安葬祖墳以祭奠先人。隨著時間推移,祖墳還是那個祖墳,但銀杏樹已經長成參天大樹。2012年,原告黃某某中風住院需花大額醫療費,其又孤身一人,家境貧寒,無力支付醫療費,不得已,遂生出售祖輩遺留的銀杏樹(價值6萬元左右)以換取“救命錢”之意。但被告丁某某卻以出售銀杏樹進行挖掘時會碰到其祖墳,影響其祖墳的風水為由予以阻攔。雙方為此爭執不下,村里多次調解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排除妨礙,以使原告順利挖掘并出售銀杏樹。 案件的處理 此案案情看似簡單,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卻十分尖銳。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怎么辦?承辦法官接收該案后未按部就班開庭,而是創新審判方法,直接召集雙方到 庭調解,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訴訟要求,把握當事人爭執的關鍵和心理預期。 通過一系列的溝通和調解工作,承辦人了解到被告也不是毫無讓步,堅決不同意挖掘樹木,只是認為既然影響到祖墳了,要求原告給予適當經濟補償,以使其精神上得到安慰。原告也不是不同意補償,只是雙方在村組織調解時補償數額問題未能達成一致。盡管庭前調解未果,但承辦人充分掌握了當事人的心理動態和預期。為了對補償數額問題做到心中有數,承辦人趁熱打鐵,召集雙方到現場進行勘驗,了解樹木大小以及挖掘會對祖墳產生多大影響,從而便于做協調工作。同時,利用勘驗之機,邀請村組干部及雙方信賴的族人、親朋好友到場聯動調解。經過承辦人多番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協議,原告補償被告16000元,被告不得阻止原告出售其銀杏樹。黃某某與丁某某在村干部及親友的見證下握手言和,雙方矛盾終于成功化解,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案情分析 該案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所涉及的銀杏樹與祖墳的問題,背后暗含著所有權的行使與當地善良風俗的沖突與協調。從法律層面來說,黃某某作為銀杏樹的所有者,有權處分其所有的銀杏樹,這種物權的行使具有排他性,他人負有不得妨礙其權利行使的義務。而從善良風俗的角度來講,墓地作為丁某某紀念故去親人的特定客體,對墓地的侵害甚至對周圍環境的人為改變都會對當事人的心理產生負面的影響。該種心理植根于儒家社會自古以來的敬祖風俗。故而,不得破壞或侮辱他人的祖墳也是千百年來中國社會既定的善良風俗。當銀杏樹遇上祖墳,所有權遇到善良風俗,該如何處理?本案中,如果僅僅支持黃某某的訴求,雖然保護了其所有權的行使,但卻違背了農村善良風俗,不僅會激化雙方的矛盾,而且一旦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必定困難重重。即使案件得以解決,其訴訟成本和社會成本也是雙方當事人都難以承受的。反之,如果僅僅考慮當地善良風俗,對黃某某的所有權不予保護,則有違法治社會保護人權的基本司法精神,法律威信必定蕩然無存。所以,在本案的處理中,承辦人努力在保護所有權和尊重善良風俗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在保證黃某某所有權得以行使的前提下,減小對丁某某家祖墳的影響并給予丁某一定的經濟補償,使得雙方的矛盾最終得到化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