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 要求促誠信建設
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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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8月26日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法律委員會認為,本法修改應有利于引導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承擔社會責任,培育誠信的消費環境,增強群眾的消費信心。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二是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規定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法律委員會認為,要考慮網絡購物等市場發育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防止消費者濫用退貨權利,建議明確不宜退貨的情形和退貨費用的承擔,建議進行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規定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二是規定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限于商品價款,不包括運費。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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