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拍攝文保單位將被罰
2013-12-16
瀏覽次數:
大中小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近日獲得通過,并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規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變更文物保護單位行政隸屬關系的,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已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得撤銷。 根據條例,文物的等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有關機關應當在結案后三十日內連同有關資料無償移交同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禁止刻劃、涂污、損壞文物以及損壞文化保護設施,情節尚不嚴重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文物安全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文物保護單位、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制定文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對于近年來多發的影視劇組破壞文物和國家自然保護區的事件,條例規定,制作電影、電視、錄像、廣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需要拍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使用其進行演出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拍攝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使用其進行演出的,由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文物及文物場景損壞的,依法責令限期修復或者依法予以賠償。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