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每個修改點都有不同意見
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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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1年7月就啟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如今依然在距離終點很遠的路上。
國務院法制辦匯總形成了8萬多字的書面意見。“對于送審稿的每一個修改點都有不同意見。”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坦陳。14日,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等單位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問題座談會。記者發現,與會專家在基本問題上均未達成共識,讓人擔心這部法律的修訂遙遙無期。
改得太多還是太少
修法中的分歧,首先被認為與“改得太多”相關。
現行《著作權法》是6章61條,如今的修訂稿草稿是8章90條。從條款數量上增加了三分之一,而修改內容卻遠遠不止于30條。
“我們發現,除了關于實施日期不做實質性修改外,其他所有的條款沒有不改的。”北京大學張平教授說。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解釋,這次修改,除了體例、概念、權利范圍外,修改重點放在了授權機制、交易規則以及救濟措施。“這也是《著作權法》實施二十多年來,問題最集中的幾個方面。”
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有意見希望維持現有法律構架的穩定性,因為現行法構建的法律概念運行時間長,已經被社會各界所熟悉,能不動盡量不動;不一定要把所有內容都搬到著作權法里,有些可以在條例和司法解釋中體現。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春田則認為上述觀點過于保守。“很多人認為,修改太過前沿,甚至有說法稱超過歐美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了,對此我不認同。對于知識產權相關活動的全球性,其法律保護必須與國際接軌,保持一致。”
很多學者也認為,將條例和司法解釋等下位法里的內容寫入著作權法,有利于提高著作權法的可操作性。
基本概念尚未厘清
事實上,就連一些基本概念,比如什么是著作權法中所謂的“作品”,也依然未有定論。
據悉,送審稿修改了作品的定義,除了要求作品具有獨創性之外,增加規定了“能以某種形式固定下來”。而這一點,就遭到許多人反對。“能以某種形式固定下來”是否為作品的要件,被認為還需要研究。
在作品種類上,這次修改將現行法的9類擴大至16類,卻仍被認為不夠。比如,有觀點指出體育舞蹈、廣播體操等應單列為運動作品,還有的建議將特有的盆景作為一類作品。相反的觀點則認為作品類型分得太多,建議合并同類項目。對于新增的雜技作為作品,很多人也表示不認同。
看來,究竟以什么作為分類標準,還莫衷一是。
對于此次送審稿新增的著作權登記制度,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坦言,還有很多問題存疑。首先是登記范圍的問題。送審稿中規定,著作權、相關權、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合同都可以登記。但有不同觀點認為,只有著作權才可以登記,其他都不應在登記范圍內。其次是登記效力的問題。按照送審稿的規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證明,那么登記內容可以作為相關事實的證據。但有觀點指出,即使登記,也應當按照法院證據規則來對相關事實進行認定。此外,在登記是否應當收費的問題上,也存在不同意見。
送審稿新增的對孤兒作品的規定也被認為“為時尚早”,有觀點認為,著作權管理制度還在起步階段,對孤兒作品難以把握。
公眾利益無人代言
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通過媒體公開征求意見,無疑是在完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進行的,王自強認為“整個起草過程中都是社會各界積極參與”。
但是,據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他們所搜集到的意見主要來源于執法者和權利人。著作權鏈條里的使用者和社會公眾這一塊,能夠代表他們利益的相對而言比較少,立法者很希望學者研究關注這一塊的利益平衡。
張平教授指出:“每個條款修改的背后都有利益集團代表,但公民個人權利這一塊則沒有代表。個人目的使用、教育目的使用、圖書館使用等,應該有相應的賦權,這是需要受到重視的。”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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