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嚴禁借機對外募款斂財
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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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4日就其研究起草的《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擬規定,寄養家庭或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為的以及寄養家庭借機對外募款斂財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系。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意見稿,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需要長期依靠技術性照料的重度殘疾兒童,不宜安排家庭寄養。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該家庭無未滿6周歲的兒童。同時,寄養年滿10周歲以上兒童的,應當征得寄養兒童的同意。
意見稿還提出,寄養兒童在寄養期間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系。開展異地家庭寄養,應當經過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寄養兒童的監護責任由寄養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家庭寄養。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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