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解釋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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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規定》全文),自11月6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罰金、沒收財產;責令退賠;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以及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的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規定》明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規定》指出,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規定》明確,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 《規定》還明確,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的順序執行。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