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常斌 通訊員 丁曉楚 常志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對法治建設尤其是對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12月9日,市人民法院院長丁正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院將把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與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精神相結合,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線,推進司法公開,深化司法改革,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審判質效,更好地服務地方改革發展,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力促“法治泰興”建設。
深刻領會全會精神,勇擔法治建設使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綱領性文件。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依法治國的建設進程中應發揮重要作用。”丁正明介紹,將把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政治任務,組織全院干警細讀精學,深學悟透,進一步增強推進法治建設的使命感、責任感,全面準確把握司法審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將有關司法公正的內容作為學習的重中之重,院黨組成員在帶頭學習、學深一步的基礎上,對涉及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方面的問題進行深入研討,結合目前正在進行的法官職業化改革與該院工作實際,提出契合改革要求、有利工作突破的新舉措。通過深化學習全會內容,讓全院干警充分了解法院工作面臨的新機遇、新挑戰,準確把握堅持黨的領導和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系, 始終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積極主動參與到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各項工作中去。
穩妥推進司法改革,力行公正為民司法。“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的核心,而推進司法改革,是適應新形勢、更好地為民司法和公正司法的客觀要求。”丁正明介紹,該院將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新部署、新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改革,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法治。 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目標,正確把握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方向和重點,加強法官職業保障,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全面落實院、庭長辦案,以虹橋法庭為試點推進人民法庭審判權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電子卷宗“全程覆蓋”,確保司法改革成效。 落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要求,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加強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常態化開展庭審直播、生效裁判文書上網、開庭信息對外公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評議案件庭審等工作,并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參審范圍,不斷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推行訴訟網上服務、遠程視頻接訪、巡回辦案、執行救助等司法便民利民舉措,妥善審理好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繼續推行執行分段實施管理改革,集中力量清理執行積案,加大“老賴”曝光力度,深化市人大常委會專項評議法院執行工作整改成果,有力打擊拒不執行行為,及時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延伸發揮職能作用,助力法治社會建設。主動擔當起維護穩定第一責任,從嚴從快懲處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社會反響強烈、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好社會和經濟秩序。同時,按照“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推動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培育民眾法治精神、推動政府依法行政,為“法治泰興”建設作出積極貢獻。注重通過發揮好訴訟服務中心法官約見室作用、加大巡回審判力度、推廣“民心審判”,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社會、法治社會建設;大力開展“三百工程”、“送法下鄉”、“五進五送”、“模擬法庭進校園”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法制教育宣傳向最一線基層拓展、向更廣泛人群輻射、更深層次延伸,切實增強全社會的法制意識。
整體提升隊伍素質,樹好司法公信形象。“推進司法改革、確保司法公正,關鍵在于一支適應新形勢、具備高素質的干警、法官隊伍。”丁正明表示,將突出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以公正促進司法公信力提高,樹好司法隊伍形象,爭當法治建設先鋒。始終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對干警的理想信念、職業道德、司法良知教育,進一步堅定政治方向、牢記為民宗旨、增強從業責任。突出抓好業務能力提升建設,以推進法院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為目標,深入開展審判業務知識考試、書記員技能培訓、“辦案能手”評比、司法警察崗位練兵、民事執行條線“辦案競賽”等活動,進一步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持續深入改進司法作風,加大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把制度建設和案件查辦作為主要抓手,加強審管辦和紀檢監察部門對重點案件、重點崗位和重點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規范法官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確保干警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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