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要細化強化法律責任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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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目前修訂案草案對于大氣污染的法律責任規定還不夠細化,處罰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強,尤其要明確對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的追責與處罰。
王慶喜委員說,修訂草案必須進一步加強和細化法律責任,特別是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草案規定了對相關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按照環境保護法和公務員等法律進行處分,但沒有涵蓋本法所有由政府和其他部門應該采取而未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所應受到的處罰,建議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大氣環境質量所應擔負的責任追究。
黃小晶委員說,目前的規定處罰力度偏輕,如果處罰過輕,會讓排污者感覺到成本代價太小,解決不了問題。所以草案盡管寫了很多,什么不能做,什么情況下要受處罰,設計比較周全,但是真要處理起來就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建議還是要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讓這些違反者不敢排污。
“我提兩條建議:第一要加重處罰。草案對處罰作了比較細致的規定,但處罰數額偏低,多的幾十萬,少的幾千元,沒有很好地體現提高違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違法的立法原則和意圖。建議對這個問題再通盤地研究考慮,加重處罰。同時,對罰款的去向、管理和用途等問題也應作出明確規定,并接受社會監督。”劉振起委員說。
同時,劉政奎委員、劉振起委員都認為,草案中對企事業單位的處罰,規定得比較細致,但對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處罰,僅在一個條款中作了原則規定,這與對政府在預防大氣污染中肩負的責任和使命是不相適應的,建議對地方各級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處罰和追責,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法律規定污染治理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到底對地方各級政府怎么用法律約束,讓它能夠對污染進行有效治理,在這個草案里面應該說幾乎沒有硬性約束。按照草案的規定,對地方政府唯一的約束就是要求編制規劃,要對規劃進行公示,要對干部進行考核。”陳吉寧委員說,這種約束主要還是依靠行政約束,行政約束緊了,就推一推、做一做。如果行政約束不緊,達標的過程、減排的過程就可以拖很長的時間,甚至停滯。
陳吉寧委員建議,“對于不達標的地區,尤其是長期不達標的地區,我們的法律應當對地方政府設置更有效的約束,應該把區域限批放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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