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類“民告官”案被訴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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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群眾“告官不見官”問題廣受詬病,河北省政府常務會議近日審議通過《河北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規定,原告人數在10人以上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賠償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出行政賠償的等8類“民告官”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河北這一辦法規定,“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但8類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原告人數在10人以上的;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對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賠償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出行政賠償的;因吊銷行政許可證件導致停產停業,造成重大影響的;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河北這一辦法明確了“誰承辦被訴行政行為、誰負責行政應訴”的原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主要辦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形成的訴訟案件,其他案件由承辦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機構辦理。應訴行政機關或機構不明確的,法制工作機構可指定,必要時提出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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