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獲通過 將于5月1日起施行
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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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今天在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意味著該條例正式成為全國首部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法規,并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有90%的老年人選擇在家養老,6%的老年人在社區養老,4%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集中養老,前兩者合稱為居家養老。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在會上做條例草案說明時指出,按照“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工作原則,制定該條例以解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遇到的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特別是在用餐、醫療衛生、家庭護理和緊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務需求。
北京市人大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該條例草案,共有228位代表提出423條意見、建議,將重復意見合并后為66條。該條例不分章節,由居家養老服務的基本模式、服務的要求和內容、保障制度等五部分構成。
條例明確指出,居家養老就是指以家庭為基礎,政府主導,還要依托城鄉社區、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滿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模式。
那么,政府對于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主導責任有哪些?該條例明確規定,政府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定規劃、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基礎設施配制,標準制定,市場監管,信息網絡建設等。政府是一個完整的整體,應該統籌協調各個部門共同落實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包括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免費體檢、對老年人常見病和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服務指導、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雙向轉診、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以及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等。
目前,北京多數社區建有養老設施,并開展日間照料、用餐等服務,但場所小、設施和服務項目不全,不能滿足老年人的實際需求。
條例要求,新建小區配建養老設施要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應當收回用于社區養老服務。
此外,為了加強老年人在社區和居家生活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根據代表意見,增加“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條例還明確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應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并建立相應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及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不當導致老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將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項法規是由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起草,市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7月、9月、11月進行三次審議后,于今天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閉幕時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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