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二十余年法制建設將實現質的轉變
我國期貨市場歷經二十多年的發展,市場已經遠遠走在了法治的前面。顯而易見的是,現在期貨市場上,僅有一部行政法規,其余均為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法律層級低效力有限。期貨市場發展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新需求,期貨法出臺已成急需 事變則法移。證券法,在世界各國法律當中變化都是最快的。近年來,資本市場改革發展作出了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等多項重大部署,對證券法的修改提出了更為現實而緊迫的需求,要求修改證券法時為此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真正具有操作性 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證券市場至關重要的期貨法草案及證券法修訂草案今年有望取得重大突破。這兩部法律,堪稱證券法律體系的支柱,而其他眾多的制度、規章則依支柱而建。 證券市場法制建設歷經二十多年的發展,在剛剛過去的2014年,更是發生了太多值得回味的大事——發行注冊制改革、退市制度改革、滬港通、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期貨公司監管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管辦法……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首次提出、試點運行。 各界期盼的期貨法首次出現曙光 關于制定期貨法的呼聲已久。2014年9月17日,伴隨著首屆期貨創新大會成功召開,首個《關于進一步推進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落地,預示著令各界期盼許久的期貨法終于要出臺了。 我國期貨市場歷經二十多年的發展,市場已經遠遠走在了法治的前面。據公開資料,目前我國共上市了近50個期貨品種,覆蓋農產品、金屬、能源和金融等各個領域,成交量、成交金額、客戶保證金、投資者開戶數等主要指標分別較十年前增長了數十倍。商品期貨市場成交量已連續五年居世界前列。以成交金額計,滬深300股指期貨已成為全球第二大股指期貨合約。 在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方面,期貨市場越來越重要。據統計,滬深兩市上市公司中有300多家利用期貨衍生品進行風險管理,覆蓋20多個行業。 其次,在法制建設方面,我國形成了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的期貨市場法律制度體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姜洋2014年7月21日在《加快制定期貨法,推進期貨及衍生品市場法治化進程》一文中透露,在期貨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8件,司法解釋及文件11件,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60多件,相關部委規章、規范性文件30余件,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業務規則100多件。 近年來,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體、業務規則為補充,司法文件為支持的期貨市場法律制度,對維護市場秩序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現在期貨市場上,僅有一部行政法規,其余均為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法律層級低效力有限。期貨市場發展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新需求,出臺期貨法已成急需。正如姜洋指出,推動期貨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期貨市場中有效制度的固化提升、維護交易者的權益、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等均需要期貨法。 《法制日報》記者從證監會獲悉,在去年11月12日召開的小范圍的“期貨立法國際研討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尹中卿透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9月將期貨法列入立法規劃,同年12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起草組。經過近一年時間的緊張工作,已經草擬出期貨法草案第二稿。目前需要對“如何定位場外衍生品”、“如何規范中央對手方”、“如何對待跨境管轄”等立法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廣泛討論。 我國知名期貨專家、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制定期貨法,需要關注期貨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他認為應定位于一部廣義法,即期貨及相關衍生品法;處理好關于集中統一監管、行業自律與功能監管的問題,要堅持建立政府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處理好統一結算的問題。我國目前實行各自為政的所內結算模式,增加了結算成本降低了結算效率,不利于期貨市場風險控制,應由分散結算走向統一結算;處理好關于期貨交易所和相關交易場所體制問題、期貨公司法律地位問題、期貨業協會問題,關于期貨市場功能定位及基本概念的法律界定問題、關于期貨法與國際接軌問題、期貨法與相關法律關系問題以及關于期貨法立法宗旨等問題。 事變則法移證券法修改更迫切 據了解,由于證券法和期貨法具有關聯性,為了節約立法資源和協調兩部法律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證券法修法和期貨法立法同時列入了同一年的立法規劃中。在立法史上,把同一個行業的兩部法在同一個年度列入規劃是少有的。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證監會了解到,自2005年證券法修訂實施以來,我國資本市場規模和容量迅速擴大,證券法發揮了重要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隨著市場改革創新的不斷深入,證券法相關制度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特別是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作出了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等多項重大部署,對證券法的修改提出了更為現實而緊迫的需求,要求修改證券法時為此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真正具有操作性。 在今年1月15日召開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中國證監會黨委書記、主席肖鋼指出,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是2015年資本市場改革的頭等大事,是涉及市場參與主體的一項“牽牛鼻子”的系統工程,也是證監會推進監管轉型的重要突破口;應在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之下,從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組織三個層次,完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肖鋼在談及修改證券法時說,事變則法移。證券法,在世界各國法律當中變化都是最快的。美國的證券法從1933年出臺到現在,大大小小的修改有40多次,平均兩年修改一次,其中關于證券的定義,在80多年的歷史中就修改了30多次。修改總的趨勢是,證券的定義在外延上越來越寬泛,除詳細列舉具體證券品種外,還以非常彈性的“投資合同”兜底,除明確列舉的少數品種被豁免外,都需要適用證券法的規范。 據了解,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2013年12月,全國人大財經委成立證券法(修改)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正式啟動證券法修改工作。2014年4月,證券法修改被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法制日報》記者獲悉,證監會作為證券法貫徹執行的職能部門,早在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就組織系統內單位、部門對現行證券法的實施效果進行了全面評估,為證券法修改工作奠定了基礎。證監會領導對證券法的修改也高度關注。2013年4月,證監會成立以肖鋼主席為組長,莊心一、姚剛、姜洋副主席為副組長的證券法期貨法領導小組,在法律部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并組織專人成立了證券法修改工作小組,全面啟動證監會關于證券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形成證券法修訂草案。 肖鋼建議,修改證券法,應系統總結民事賠償的實踐經驗,將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規則和認定原則,如適格原告的確認、歸責原則的要求、因果關系的認定、證明責任的分配、賠償損失的計算等,上升為法律的規范。 在建立集團訴訟還存在訴訟法障礙的情況下,建議通過明確代表人訴訟實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權行為的裁判結果的普遍適用規則,方便投資者降低訴訟成本,及時獲得賠償;建議由專門的組織機構為投資者提起公益訴訟,這樣有利于改變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幫助投資者獲得賠償,符合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取向。 肖鋼認為,在證券法中應當明確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職責和權力,對于類似欺詐發行、欺詐銷售等違法行為,監管機構經過必要的程序,可直接責令違法主體購回所發行或所銷售的證券產品,將其所獲得的不當利益,“回吐”給投資者,并相應建立司法機關直接強制執行的保障機制。 肖鋼要求,研究建立承諾違約強制履約制度,在證券法中明確監管機關可以責令其履行承諾,提出明確具體的履約要求,并相應建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保障機制,解決目前失信沒辦法追究的窘境。 研究建立侵權行為人主動補償投資者的制度。比如,在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案例中,平安證券作為萬福生科的保薦機構被重罰7665萬元人民幣,暫停保薦資格三個月。同時,平安證券出資設立3億元專項基金,用于先行賠付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 由于推行委托交易所對證券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在證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證監會同時建議,證券法修改時,能夠賦予證監會行政委托的權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