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草案:藥品廣告要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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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開幕,會議其中一項日程是繼續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記者獲悉,此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 據介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藥品廣告準則做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單位提出,為保證用藥安全,保護患者權益,應當對藥品廣告進一步嚴格規范,要求藥品廣告內容應當包括禁忌、不良反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中增加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此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六條規定,藥品廣告的 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