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咳水被列入二類精神藥品 禁向未成年人銷售
記者從公安部獲悉,根據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發布公告,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止咳水”,因為其成分中含有可待因、麻黃堿成分,可刺激中樞神經,從而達到鎮痛、鎮靜、止咳的作用,大量服用會產生快感和幻覺,長期飲用則易使人上癮。 當前,“止咳水”在青少年群體中濫用成癮的問題日益突出,將其列入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無疑對有效打擊“止咳水”非法流失、泛濫成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同志表示,“今后,只要非法購買、使用或濫用‘止咳水’,就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就屬于吸毒和販毒的行為范疇了,行為本質列管前后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藥水成為“禍水”,“止咳水”流入校園 因為購買方便、隱蔽性強、價格低廉等原因,近年來,“止咳水”成為一種新型致癮藥物,在青少年群體中日益泛濫,成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破壞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的一顆毒瘤。 實際上,止咳藥水濫用成癮在歐美國家早有先例,最早于上個世紀90年代由香港傳入內地。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同志介紹,近幾年,止咳藥水濫用成癮在國內呈現一定程度的蔓延之勢,許多地方甚至已經流入到中小學校園之中,藥水變成了“禍水”,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危害。 據介紹,幾年前,沈陽公安禁毒部門對娛樂場所多次檢查發現,被檢查的400余人中,有超過一半的人在檢查當日服用了曲馬多(二類精神藥品)或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其中年齡最大者30歲,最小的只有14歲,主要以14至25歲青少年為主。 止咳藥水濫用帶來的危害十分嚴重。長期服用“止咳水”會造成身體對藥物嚴重依賴,導致精神異常興奮,昏昏欲睡、惡心、情緒不穩定、睡眠失調等癥狀,大量服用則會抑制呼吸,嚴重者甚至神志不清,產生幻覺和妄想,導致行為失控。 “長期濫用成癮所形成的癥狀與吸食其他毒品無異。”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同志說,“止咳水”濫用還會誘發其它刑事犯罪,上癮者極易走上吸毒、偷竊等違法犯罪的不歸路。 泛濫原因之一是未被列入管制 作為一種處方藥,“止咳水”的泛濫一定程度與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驅使等原因有關,但是,歸根到底還在于藥物本身。 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同志將“止咳水”濫用成癮的原因歸結為四個方面,一是藥物的成癮性。易成癮處方藥之所以被濫用,是因為藥物本身具有成癮性,服用者會產生身體依賴和心理依賴。 二是藥物的易獲性。相對于毒品,獲取“止咳水”要容易許多,它可以通過藥店或者黑市直接購買到。“2014年7月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突擊檢查中發現,受高額利潤驅使,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從藥用渠道流失問題非常突出。” 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同志說。 三是藥物消費價格的可承受性。相對新型毒品,消費“止咳水”的費用要低廉很多。若服用苯丙胺類毒品,如冰毒,一次需要花費100元左右人民幣,而服用易成癮處方藥則需要25至40元,少數青少年可以承受得起。 四是藥物濫用的非管控性。未列入精神藥品管制目錄前,濫用易成癮處方藥的行為不屬于治安行政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濫用者難以采取相應的行政執法干預措施,施以行政處罰。這也是一些人為何肆無忌憚吸食‘止咳水’的重要原因。” 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同志認為。 而這些,隨著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被列入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目錄,或將發生重大改變。 違規開藥造成嚴重后果將被吊銷執業證書 國務院于2005年頒布實施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其中將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條例從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審批程序和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對兩類精神藥品進行了嚴格規定,相比單純的處方藥,精神藥品管理條件要苛刻得多。 比如,條例規定,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且,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 此外,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此前,公安禁毒部門對販賣“止咳水”的行為難以進行有效打擊,原因就在于含可待因復方服液制劑只是一種處方藥,對其販賣者,最多只能以非法經營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違法成本非常低。而2015年5月1日之后,非法買賣運輸含可待因復方服液體制劑,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毒品的概念,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列入精神藥品管理目錄后,‘止咳水’將屬于毒品的范疇。”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這對遏制止咳水的泛濫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歷史性的突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