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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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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和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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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及文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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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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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監管職務的人員能否成為體罰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體的批復 |
1994年1月10日
高檢發研字〔19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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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248條、第400條明確規定了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對瀆職罪主體有明確規定。 |
| 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做好貪污賄賂等大案要案案犯潛逃、脫逃備案工作的通知 |
1994年5月11日
高檢發貪檢字〔199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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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等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已由檢察機關專門部門負責統計,該文件不再適用。 |
| 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事先與犯罪分子有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的批復 |
1995年2月13日
高檢發研字〔19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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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已明確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
1996年12月31日
高檢發研字〔19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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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有明確規定。 |
| 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批復 |
1998年11月26日
高檢發釋字〔19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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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有明確規定。 |
| 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 |
1999年9月21日
高檢發研字〔19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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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有明確規定。 |
| 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的通知 |
2004年2月10日
高檢發〔20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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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廢止。 |
| 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制約的若干規定 |
2004年6月24日
高檢發〔200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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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有明確規定。 |
| 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調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偵查分工的通知 |
2004年9月23日
高檢發〔200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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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200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完善抗訴工作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規定》代替。 |
| 1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
2005年9月29日
高檢發辦字〔200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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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和2012年11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代替。 |
| 11 |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 |
2005年11月10日
高檢發辦字〔200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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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有明確規定。 |
| 1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批準逮捕外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
2007年1月31日
高檢發偵監字〔200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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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有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