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8月施行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將于8月1日起施行。這一辦法從制度上對廣東省深圳市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予以明確和保障,明確生活垃圾分三類投放,個人未分類投放或者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最高可處100元罰款的處罰。 辦法提出,深圳生活垃圾按照標準分為三類:一是可回收物,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紙、廢塑料等;二是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等;三是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分類投放,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 同時設立生活垃圾“資源回收日”,住宅區在“資源回收日”當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而體積大、整體性強或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妥善處理,分類投放。 在當前深圳開展的垃圾分類試點中,單位、小區對垃圾分類試點態度冷熱不一,部分物業公司也不配合開展。對此,辦法明確,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單位和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其他情況單位自身、經營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為責任人。對于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處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處理,并逐步降低衛生填埋的比例。 除了強調分類,辦法還要求促進源頭減量。由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產品及包裝物設計、生產的特區技術規范,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推行無紙化辦公和低碳消費;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鼓勵廢棄織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深圳讀書月”活動中開展廢舊書籍贈與或者交換活動。 此外,辦法明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若單位或者個人未分類投放或者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申請參加主管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抵扣罰款。而生活垃圾收集企業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處10000元罰款。 辦法提出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