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訂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嚴禁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公安部近日對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進行全面修訂,進一步完善涉案財物的管理體制、管理方式、處理程序,并重點圍繞規范管理工作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出具體措施。新規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嚴格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序,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等措施。新規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規明確,公安機關依法對貴重財物采取措施的,應當拍照、錄像,并及時鑒定、估價。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時,應當為違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措施,退還當事人。 新規要求規范涉案財物的管理體制,貫徹辦案與保管相分離的原則,實現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監督制約。各級公安機關指定一個部門并設立專門保管場所對各辦案部門經手的全部涉案財物或者價值較大、管理難度較高的涉案財物進行集中保管,涉案款項存入本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價值較低、易于保管,或需要作為證據繼續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還的涉案財物,允許辦案部門設置專門場所,指定不承擔辦案工作的民警進行保管,嚴禁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新規對涉案財物保管作出具體要求,公安機關應對涉案財物分案、分類保管,保管場所應符合安全要求。允許公安機關委托具有相應條件、資質或者管理能力的單位,對危險物品、鮮活動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對保管條件或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的物品進行代管。為加強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剛性約束,新規要求公安機關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統,對涉案財物信息進行實時、全程地錄入和管理,并與執法辦案信息系統關聯,規范涉案財物管理。 新規強調,要嚴格執行涉案財物返還和先行處置程序。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都應當及時返還。在案件已有明確結論情況下,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銷”、“行政案件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等情形,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并返還向當事人。 新規要求健全執法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公安機關應當將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納入執法監督和執法質量考評范圍,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審計、裝備財務、警務保障、法制等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并完善了對辦案人員、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追責情形的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權利救濟程序,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投訴、控告、舉報、復議或者國家賠償,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