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將于3月10日起實施
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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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今天對外公布《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將于今年3月10日起實施。規定要求,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同時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 規定指出,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且,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該規定特別提到,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該規定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規范網絡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發展。據悉規定將于今年3月10日起實施。 這份規定還明確了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內容。即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同時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 此外,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內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若違反這一規定,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可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該規定明確表示,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的發展與繁榮。記者萬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