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管用”有待細則支撐
2016-02-26
來源:法制網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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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甩棍毆打、用水果刀刺傷腳踝、辱罵恐嚇……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的李某,結婚3年來被丈夫毒打20多次,痛不欲生。近日,雨花區人民法院向李某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使這起“反家暴全國第一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將正式施行,越來越多的家暴受害者將像李某一樣有新法“撐腰”。《法制日報》記者今天(2月2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法將做好反家暴法出臺后的工作銜接,及時出臺配套細則,以拓展和深化反家暴法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家暴情節認定率低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個部門聯合發布我國首個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全國各反家暴聯動機制試點法院不完全統計,意見發布后,各地家暴犯罪案件均有不同幅度上升。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人分析說:“這與意見規定的擴大家庭暴力主體范圍、接報單位負責等制度的施行密切相關,也與司法機關依法加大打擊家暴犯罪力度密切相關。” 各地法院受理的家暴犯罪案件罪名較為集中,多為公訴案件,罪名多集中于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等。這名負責人指出,意見針對司法實務中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之間難以區分的情況,從罪名的主、客觀方面進行了辨析,有效指導了辦案人員正確適用罪名,實踐中效果良好。 據了解,各地法院受理的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離婚糾紛,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調研這類案件發現,以判決方式結案的離婚訴訟中,與家庭暴力相關的離婚案件占10%左右。這些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經審理,認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并判決離婚的僅為11.5%。也就是說,認定家庭暴力并以此判決夫妻離婚的案件,僅占全部離婚糾紛案件的1%左右,認定率較低。 順義區法院院長李旭輝認為,法院對于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情節認定率低,主要原因可以歸納原告未舉證或舉證不充分,難以使法院認定家庭暴力;原告所舉證據存在瑕疵;法院以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作為裁判的首要目標,對證據的認定較為嚴苛等。 有力提升執行力度 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點。 其實,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是我國試行比較早、專門針對家暴行為出臺的制度。比如,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自2008年10月以來,已發出20余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順義區法院2012年成為北京首家試點單位后,發出兩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施暴人均自動履行了裁定,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但是,人身保護令的運用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保全裁定由哪個單位執行?被保全人違反裁定內容應如何制裁和懲罰等?這些內容的不確定,使得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實踐中遇冷。 反家暴法針對這些問題做出進一步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北京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認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實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說,反家暴法做為我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申明了國家依法保護家庭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不受暴力侵害的嚴正態度,宣示了國家公權介入家庭暴力的方向,并創設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新制度。最高法將加強審判組織專業化建設,結合反家暴法創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完善家事審判中民刑手段的處置銜接,探索建立民刑一體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建議放寬證據標準 隨著3月1日的臨近,反家暴法實施進入倒計時。記者了解到,各地法院相關審判部門已組織法官投入到緊張的學習中。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毅勤介紹說,漳州中院除組織法官學習外,還對參與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陪審員進行新法培訓,以利于他們參審時更好地運用法律規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下一步,漳州中院還將對涉家暴案件采取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適當減、緩、免收訴訟費用等措施。 李旭輝說,反家庭暴力需要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婦聯組織、公安部門、社會救助機構以及人民法院共同努力。順義區法院將結合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相應聯動機制,保護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李瑩告訴記者,家暴案件涉及跨學科領域,法官應根據這一特點,掌握心理學、社會學等相關知識。比如,有的受害人因為受到控制等原因,不一定能夠提供真實情況說明;鄰居因為害怕遭到報復等原因,也不能反映真實情況。這種情況下,法官的審判技巧,對于掌握真實情況便非常必要。保護令制度建立后,對于尚未發生但可能發生家庭暴力是否發出保護令等情況,也需要法官自己作出判斷。 據介紹,以前,法院對于家暴案件證據要求比較高,沒有考慮到這類案件取證難、固定證據難等現實情況。李瑩建議,法院審理家暴案件可以適當放寬或降低相關證據要求標準。受害人在公安局所做的筆錄、在婦聯的投訴記錄、未成年人的證言等,都應當納入證據范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