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攬子修法:審批“串聯”改“并聯” 企業投資省時間
2016-06-29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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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約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7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相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擬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而是由“串聯”改為“并聯”審批。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張勇27日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表示,這樣修改“可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節省企業辦理審批的時間”。 據了解,一攬子修改6部法律也是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優化投資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依據現行法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水法第十九條,防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航道法第二十八條設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水工程建設流域綜合規劃審查、水工程建設防洪規劃審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等8項行政審批,明確規定這些審批辦結后才能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 草案對這6部法律的相關條款做了修改,上述8項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同時強調上述審批仍須在開工前完成,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各負其責,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依法加強監管。 據了解,草案還對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等事項涉及法律規定的也做出了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