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法院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妥處物業糾紛
(通訊員 郭同林)近年來,隨著城鎮改造工作的進一步推進,一大批的住宅小區紛紛投入使用,各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日漸增長。 泰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該類案件有以下難點:一是法律文書送達困難,效率過低;二是物業服務相關的法律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夠完善;三是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對服務內容、質量約定不明;四是業主委員會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為此,該院通過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較好的化解了此類糾紛: 一是內力外力結合,加大訴前調解力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建立了專門的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通過委托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在立案之前、立案后開庭前的各個階段,向當事雙方釋法說理,說百姓聽得懂、愿意聽的通俗語言,盡力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訟累。近兩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先后在市永大、嘉福、錦繡華府等數10個小區化解了152件因物業服務引起的糾紛,受到了廣大業主的一致好評。 二是因地因時制宜,強化巡回審判效果。選取部分物業服務和同類糾紛典型案件,到發生糾紛的小區巡回審判,邀請擔任過社區調解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法官說法理,陪審員講情理,通過預先發布開庭公告,選取在傍晚、節假日、雙休日等方便群眾參與旁聽的時間,采用在社區服務中心等群眾性的綜合服務場所,把庭審開到群眾的家門口,讓群眾參與進來。同時聯合物業監管機構,組織評級不高的物業公司旁聽庭審,通過這樣的庭審來教育引導物業公司和業主,避免類似訴訟案件的發生,促進良性發展,切實減少當事人訴累。近年來共審理典型案件10件,通過這種方式達到了“審理一個案、教育一大面”的積極成效。 三是向前向下延伸,超前預防化解矛盾。根據該類糾紛的特點,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一般仍將作為服務和被服務對象,合同關系依舊持續。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單從解決個案爭議入手,根源性問題沒有解決,難以案結事了。針對這一情況抽調法官與居委會、業委會建立聯系機制,將訴訟服務職能延伸到戶,通過定期到社區走訪,發現問題及時與業主及物業公司溝通,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避免后續再起糾紛的可能性。同時探索委托調解分流案件機制,在雙方當事人認可前提下,由立案庭向所在社區調解組織發出委托調解函,由社區調解組織先行調解,對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近年共走訪450人次,預防糾紛140余起,委托調解32件。 四是引導指導并重,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適時就物業糾紛案件召集相關媒體召開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并邀請本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物業管理公司以及業主代表共同參加,通過講解經典案例,引導社會公眾依法按程序解決物業服務糾紛。在此基礎上,通過梳理同類別案件,提煉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共性問題,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各職能部門引導物業公司及業主規范簽訂物業合同,促進物業企業規范化建設;合同中明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職能作用,及時有效地保障物業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或仲裁條款,節省司法資源,為完善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法律指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