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組織境外賭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最高擬罰百萬
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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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組織勞務人員赴境外從事與賭博、色情行業相關的勞務活動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最高將被處以100萬元的罰款,5年內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活動。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而按照原來的規定,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即可。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前,應充分提示境外務工可能存在的風險。 此外,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要求勞務人員提供押金或者擔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按照規定及時存繳備用金。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組織勞務人員赴境外從事與賭博、色情行業相關的勞務活動,將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禁止其在2年至5年內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活動。不為勞務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未制定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行為也將按情節嚴重程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中國公民個人到境外工作、就業,不屬于對外勞務合作的范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