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利用"非遺"項目應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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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進一步明確,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于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也應當規定相應的義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于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