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 債權人應該向誰討債
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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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09年5月,我借給吳某10萬元,借據上寫明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后,我多次向吳某催討,他找各種理由拖延。到今年10月,我再次向他要錢,吳某說他離婚了,這筆債務法院判決由他前妻李某承擔,并拿出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給我看。我去找李某,李某卻說這筆錢不是她借的,不歸她還,請問我該怎么辦? 張某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法院的判決并未改變10萬元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不是對張某的實際債權作出處理,故該判決不得用于對抗債權人張某。夫妻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就全部共同債務先行清償,不能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改變責任的清償方式。因此債權人張某有權向吳某、李某中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要求雙方共同償還其債務。當然,吳某在償還債務后,依法享有向李某的追償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