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調研反家暴立法 或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
| 今后打孩子、打老婆等家庭暴力行為,都將可能因為觸犯法律而受到懲戒與制裁。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反家暴立法調研組一行來到湖南省長沙市,先后到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長沙市家庭暴力庇護救助中心、長沙市芙蓉區東屯渡派出所進行實地考察。據了解,此次立法調研工作旨在了解反家暴地方法規的實施狀況、工作機制建立情況、各相關部門開展反家暴工作的情況以及對國家立法的建議,進一步推動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 反家暴制度化網絡化基層化 長沙市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專項工作已經走過了17年。17年來,長沙市婦聯依托市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領導小組,圍繞關系婦女兒童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充分發揮婦女組織作用,建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五大維權網絡,構筑“黨政領導、婦聯協調、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社會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有效維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據長沙市婦聯黨組書記、主席譚慧慧介紹,長沙市高度注重從源頭推動,促進反家暴工作的制度化。長沙市婦聯從信訪數據統計分析中發現家庭暴力投訴問題后,開展了專項調查研究,先后出臺了《長沙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貫徹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的意見》、《關于深入推進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并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了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范圍,同時還積極促成市人大、市政協多次檢查和視察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同時,強調部門聯動,促進反家暴工作的網絡化。目前長沙市已建立健全了“五大維權網絡”和維權領導小組的工作機制,加強了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婦聯等部門的密切協作,逐步構建了較為完整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網絡。自1999年起,由長沙市婦聯牽頭在全市建立起了“五大維權網絡”:與公安部門配合,形成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網絡;與法院配合,建立聘請婦聯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制度,形成司法維權網絡;以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依托縣(市)、區司法局、律師事務所的優勢,建立法律援助網絡;發揮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作用,形成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服務網絡;發揮婦聯組織作用,強化市、區(縣)、鄉(街)、村(居)四級信訪網絡。尤其是2010年“長沙市家庭暴力庇護救助中心”和“長沙市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的機構設立,更是極大促進了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綜合防治家庭暴力的發展步伐。 此外,長沙市還注重社區創建,促進反家暴工作的基層化;注重個案維權,促進反家暴工作的司法化,即通過加大對個案維權的力度,通過司法途徑實現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濟和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懲處,切實維護家庭暴力案件、民事案件中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注重研討培訓,促進反家暴工作的專業化;注重男性參與,促進反家暴工作的性別化。 確立以受害人為中心的原則 在立法調研過程中,長沙市婦聯等有關部門指出,由于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隱蔽性,公眾對“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的認知與態度存在盲區、誤區,防治家暴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尚未規范,職能部門間的協調和聯動機制還要進一步探索。為此,目前國家應當盡早出臺統一、規范、長效的反家暴立法。 針對反家暴工作中普遍存在和容易出現的問題,長沙市婦聯建議,要確立“以受害人為中心”的立法原則,即結合我國家庭暴力狀況,兼顧實際,在防治宣傳、行政措施、司法干預和社會救助等方面,便捷受害人依法維權;要建立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領導機構。由該機構具體行使組織、協調、指導該地區的反家暴職能,同時承擔家庭暴力的信息監控和通報、重要案件跟蹤和建議等工作,加強對家庭暴力狀況及趨勢的掌握和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法律監督;要明確公安機關特別是派出所的干預職責——不僅要具體規定派出所處理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權限,明確采取的具體方法、步驟和程序措施,也要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與基層社區(村)、婦聯、調解組織、司法行政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等的反家暴工作銜接制度。 將人身保護令制度寫入法律 在調研中,有關部門提出,要確立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的法律制度,將“人身保護令”寫入立法,如此才能既符合反家暴的立法精神,又能大大增強司法干預反家暴的力度;要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則,即從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出發,在立法中確定以舉證責任倒置為一般原則,其他舉證責任為例外;還要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明確家暴刑事案件當事人應當有律師辯護或代理,必要時指定援助。要區分家庭暴力受害人犯罪和加害人犯罪兩種情況。針對家庭暴力的特點,對“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避險過當”等作出特別規定,對因長期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采取以暴制暴案件受害人,堅持從輕、減輕的處罰原則。 長沙市婦聯建議,要明確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教育、矯治和懲處。即應根據家庭暴力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對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教育手段、民事處罰、司法矯治、刑罰等,達到停止暴力行為,賠償暴力傷害損失,消除暴力危險環境等目標。必要時,可以責令加害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接受認知和行為的矯正。 此外,要盡可能明確反家暴司法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不僅要規定加害人、作偽證者、虛假申請保護令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也要規定警察、法官、檢察官等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職責的執法、司法工作人員和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