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電動車 撞死人被判實刑
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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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通訊員 胡玲 秦曉林)日前,市法院依法判決一起特殊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張某萬萬沒有想到,一念之差,以為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喝酒駕駛應該不會違法,誰知釀成大禍,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一人命喪黃泉,自己也被判6個月刑罰。 張某,初中文化,今年2月25日晚,飲酒后駕駛制動不符要求的電動車,因反應不及,撞上同向步行的季某,導致季某顱腦損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0049毫克/毫升,屬醉酒駕車,對該事故應負全部責任。 案發后,張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間,為減輕張某刑罰,其近親屬與被害人季某的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書,并履行了相應賠償款,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庭審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關于辯護人提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經查明,認定被告人張某屬醉酒駕駛,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市法院依照我國《刑法》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承辦法官提醒,在我國電動車使用非常普遍,其性能處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管理尚不規范。目前,飲酒后不開(騎)機動車的意識已逐漸深入民心,但飲酒后駕駛電動車的情況屢見不鮮,且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呈激增趨勢。從本案看,被告人雖駕駛的是電動車,但造成的后果已屬于“重大交通事故”,故不能適用緩刑。希望廣大老百姓能引以為戒,堅決樹立“喝酒不開車”的意識,關愛自己的安全,也關愛他人的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