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管理的意見
市各業務主管單位、各行業協會: 加強行業協會的培育發展,強化對行業協會的管理,是適應當前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和政府職能轉變形勢的必然要求。為此,全市廣泛開展了行業協會的清理整頓活動。為進一步鞏固清理整頓成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中的維權、協調和中介服務功能,推動行業協會自律和健康發展,為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更大貢獻,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見: (一)嚴格禁止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行業協會職務。為充分保障行業協會自主開展活動,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一律不得兼任行業協會職務。凡已兼任的都應按市清理整頓通知要求主動辭去職務,空缺職務由協會重新確定人選,并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對不按期主動辭去職務的領導干部,將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退出行業協會。 (二)嚴格實行政會分開。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于加強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87號)精神和此次市清理整頓工作要求,我市各行業協會已從職能、機構、工作人員、財務等方面與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徹底分開,任何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協會都不得實行“政會合一”。 (三)嚴格會費收取。社團收取會費,要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的規定執行。新成立的行業協會確定會費或調整會費標準都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的經濟承受能力和行業協會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進行確定并通過。并統一使用《江蘇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任何協會不得強制單位和個人入會、強行服務、攤派會費。收取會費時,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進行搭車收費,不得利用代行政府職能強制收費,增加企業和社會負擔。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應按照《章程》規定,自覺參與行業協會活動和繳納會費。 (四)嚴格財務制度管理。⑴行業協會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對收取的費用應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標準應報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到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向社會公示,其收費及社會資助(贊助)、政府部門撥款等,都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收費收入繳入財政專戶,支出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禁止借政府或部門名義亂收費。⑵行業協會按照自愿有償原則,開展的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培訓、展覽、展銷服務,復印、打印服務及創辦刊物征訂等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收費標準宜低則低的原則,報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示,并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行業協會不得借內部辦刊(簡報)收取宣傳費、廣告費。也不得通過回扣、獎金、補助等方法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為其從事經營服務活動提供方便,也不得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發文強制要求單位和個人接受經營類服務活動。⑶行業協會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必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江蘇省捐贈專用收據》。代行政府職能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應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業協會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其經費支出范圍主要包括:按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編印、出版、發行書刊、報刊、開展科普宣傳、人才培訓和科技展覽等活動的開支;開展咨詢服務的各項開支;有關政策規定支付專職工作人員的福利、津貼或報酬以及行業協會承擔委托任務所需的費用;行業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及設備購置、修繕等行政性費用,其開支范圍和標準,按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各業務主管單位不得將行業協會經費與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經費混管,不得將部門或單位收入納入行業協會經費,不得將行業協會收入作為業務主管單位行政經費或業務經費開支,不得用于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補貼及事業和臨時人員工資,不得用于請客送禮、安排旅游觀光,不得用于兼職人員的勞務補助,不得將行業協會收入在內部機構成員中私分。各項經費收入、支出情況需每年向會員大會作出說明。 (五)嚴格實行運行監管。各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各行業協會運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指導和督促各行業協會按照《章程》開展各項活動。對活動不正常、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超標準收取會費或亂收費等運作不規范的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和長期不開展活動、不能履行社會服務功能、不接受職能部門依法管理、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財務管理等有重大問題的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要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依法及時注銷或撤銷;對未經登記或備案擅自開展活動的行業協會和分支機構,或者撤銷后繼續以行業協會名義開展活動的,民政部門將堅決予以取締,并對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泰興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泰興市民政局 泰興市監察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