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公司)、直屬單位: 為加強我市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行為的監管工作,進一步規范建設市場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加強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遏止工程建設領域消極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現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通知》、《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一、監管范圍(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資產投資或控股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屬于監管范圍:1、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3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30萬元)的;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裝飾裝修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3、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二)非公有投資的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3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含私人住宅)。二、承發包交易管理1、上述監管范圍內的各類項目都必須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承發包交易,進行直接發包,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監督、質量監理、簽訂工程合同等有關手續,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管。2、鼓勵和提倡上述工程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競爭招標方式發包,擇優選擇施工隊伍。3、直接發包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成立3人以上(含本系統或單位紀檢人員)的工程建設發包小組。凡參與發包工作的有關人員如與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項目經理(承包人)有親屬關系的,必須回避。4、屬于本意見監管范圍內的第(一)項工程,無論采取何種發包方式,都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標底或參考價(預算),合理確定造價、工期,并應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交易。5、嚴格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無論規模大小,都嚴禁無資質企業或超越資質范圍承建項目,并杜絕各類掛靠承包行為。6、上述工程未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承發包交易的,除責令改正外,將依法追究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責任,對照《泰州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泰建招[2005]1號)有關條文以不良行為予以公示,同時按該暫行辦法的相關條款停止施工企業一定期限的投標資格。三、監管職責1、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轄范圍內的工程建設承發包工作加強領導,強化管理。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依照分工對全市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違規、違章建設行為。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依據有關規定記錄和公示本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3、市審計局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扎口管理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審計工作。4、市監察局要協同有關部門,對各鄉鎮、各部門貫徹執行本意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章、違紀行為,并將檢查結果列為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內容。本意見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加強50萬元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監督管理的意見》(泰政發[2000]77號)同時廢止。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