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為促進工業集中、產業集聚、企業集群和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進一步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現就加快我市標準廠房建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標準廠房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范圍界定。本意見所適用的標準廠房范圍,是指在市、鄉鎮工業規劃區內由企業或個人出資建設,建成后出租或出售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標準廠房。 (二)規劃選址。各鄉鎮要結合自身資源優勢和產業特色,在工業規劃區內劃出一定區域建設標準廠房,并嚴格按照科學規劃、集約用地、市場化運作、高標準實施的原則,做到一次規劃,分步實施。標準廠房建設必須留有一定發展空間,同步實施電力、通信、供排水管網、安全、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充分考慮生產、生活需要,合理配置員工宿舍、食堂等配套服務設施。 (三)建設標準。標準廠房建設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產業用地標準,鄉鎮年度建設規模不得小于3000m2。除有特殊要求的工業項目外,原則上標準化廠房都必須多層成片開發。各類工業標準廠房必須由市以上有權部門認可的專業設計單位設計,建設單位組織施工。 (四)用地來源。標準廠房的建設用地,主要通過盤活存量土地解決。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由國土部門協議出讓。 (五)投資主體。標準廠房可由具備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商、其他各類企業和自然人獨資或合資建設,鼓勵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標準廠房。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在群眾自愿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將土地補償費作價入股。 (六)使用管理。標準廠房建成后,由建設業主負責出租或出讓。各鄉鎮要會同建設業主,積極招商引企。在選擇租賃或受讓對象時,要充分考慮區域產業集聚和企業配套發展的要求,禁止污染企業進入;實行租賃的,鄉鎮或園區要提供相應配套服務。 二、標準廠房建設的優惠政策 (一)規費減免。標準廠房建設,除必須解繳國家、省、泰州市的規費以外,本市收取的部分按有關規定予以免繳。有關部門和中介組織的有償服務費,按50%的標準收取。 (二)稅收留成。鄉鎮工業標準廠房建設、出租、出售過程中發生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等,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組織征收,除國家、省、泰州市集中的部分以外,全額留給所在鄉鎮。 (三)財政補貼。標準廠房建造面積在3000m2以上的,市財政一次性補貼32元/m2;基礎設施配套資金,由鄉鎮負責解決。建設在經濟開發區內的標準廠房,補貼費用由經濟開發區自行承擔。 (四)其他獎勵。鄉鎮到經濟開發區、城區科技工業園區和黃橋工業園區內建設標準廠房的,除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外,承租和使用標準廠房企業的產值、銷售、利稅等指標列入鄉鎮統計,5年內企業所形成的工商稅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鄉鎮與園區按8∶2比例分成;5年后企業所形成的工商稅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市級留成后,鄉鎮與園區按6∶4分成。 三、推進標準廠房建設的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為切實加強對標準廠房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推進標準廠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市經貿委、發改委、建設局、財政局、環保局和國土資源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在市經貿委下設辦公室。相關部門要落實專人負責,積極發揮組織、指導、協調、服務職能,為標準廠房建設工作順利推進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完善程序,規范操作。建設標準廠房必須按規定要求辦理立項審批手續,并遵守基本建設程序,確保質量和安全。在具體操作時,由建設業主向市規劃局、發改委申報,市發改委牽頭實行集中審批。標準廠房建設竣工后,由建設業主按規定程序申請竣工驗收,并報市建設局備案。經市推進標準廠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領導小組批準后,享受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有關報批和驗收手續由鄉鎮或園區明確專人統一辦理。 (三)建立機制,優化服務。各鄉鎮要抓緊做好規劃選址、項目報批、招商引資等工作,為早日實施標準廠房建設創造條件。各有關部門要建立標準廠房建設定期聯系制度和協調會辦制度,密切配合,相互協作,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及時指導、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全市標準廠房建設工作有序推進。 (四)強化督查,嚴格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對各鄉鎮下達年度目標任務,市推進標準廠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組織檢查,及時了解建設情況,督促各鄉鎮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市委、市政府將標準廠房建設列入鄉鎮雙文明百分賽考核范圍,年終按任務完成率、標準廠房使用率、項目投入強度等指標進行考核。 四、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2005年標準廠房建設任務分解表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