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試行)》9月1日出臺,計生獎勵扶助金將從下月底開始發放。
獎勵扶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實施細則》規定,凡年滿60周歲,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可享受獎勵扶助待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養一個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規定,經過批準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個孩子(1963年1月1日以后)且孩子已死亡而未再生育或收養孩子的農村居民,在年滿50周歲即可享受計生獎勵扶助待遇。
經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
市人口計生委副主任張永富解釋說,已超過規定年齡的對象,以獎勵扶助制度施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獎勵扶助金。有過違反政策生育行為的,不作為計劃生育家庭。
獎勵扶助對象須張榜公布10日
《實施細則》規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本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示;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并向社會公布;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張永富說,認為自己符合獎勵扶助政策條件的農村居民,應在達到規定年齡后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報表交戶籍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依據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審議,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必須在本村居民居住較集中的地方,張榜公示10日,公示地點不得少于3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獎勵扶助金不抵消其他優惠補助
獎勵扶助金從2005年1月1日起計算,每半年發放一次。
獎勵扶助金實行全市統一的發放方式,市(區)財政設立獎勵扶助金專戶,委托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人。
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在每年的5月底前,對新增獎勵扶助人員進行資格確認,對歷年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年審,將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獎勵扶助委托發放機構。
張永富解釋說,獎勵扶助資金的發放是獨立的,不受其他獎勵優惠政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五保戶”待遇等政策優惠和補助的影響,更不允許抵消其他款項。
《實施細則》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獎勵扶助金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活動,不得用獎勵扶助金抵扣個人貸款、抵繳費稅等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農村計生家庭獎扶細則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