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發[2006]5號
市人大各委辦,各鄉鎮人大主席團、人民政府,市級機關各部門,各垂直單位、駐泰單位: 泰興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依照《地方組織法》第44條規定,決定李建民為泰興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長。
泰興市人大常委會2006年1月l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