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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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環保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規定,按照省大氣辦《關于進一步強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蘇大氣辦〔2017〕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進行重新劃定,現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
(一)市區劃定范圍:鎮海路(原東三環路)——澄江路(原南三環路)——襟江路(原泰常公路城區段)——陽江路(原北二環路)形成的圍合區域,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為II類。
(二)泰興經濟開發區、黃橋工業園區、泰興高新區、農產品加工園區、虹橋工業園區、城區工業園區全部行政區域范圍及各鄉鎮工業集聚區規劃范圍,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為II類。
(三)已劃定的生態紅線保護區規劃范圍,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為II類。
(四)各鄉鎮集鎮區規劃范圍,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為I類。
二、禁止銷售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禁止燃用的I類燃料組合為: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揮發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揮發分大于5%,蘭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揮發分大于10%;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止燃用的II類燃料組合為:除單臺出力大于35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
四、各鄉鎮(街道)、園區、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通告劃定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環保局負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實施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實施監督管理;各鄉鎮(街道)、園區做好轄區內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指導工作;市發改、經信、住建、規劃、城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大氣污染防治需要,適時劃定新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泰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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