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2011-09-20
瀏覽次數:
大中小
泰政發〔2011〕6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區四園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調整為每畝18000元,征收蔬菜地的土地補償費調整為每畝20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2.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調整為每人17000元。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青苗補償費:征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調整為每畝900元。 二、調整附著物補償標準 可以移植的樹木、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作價收購或按“附表1”所列標準進行補償; 果園、魚塘或其他養殖業按當年實際損失補償;其它地上附著物按“附表2”規定的補償標準對征地所涉及的附著物的產權人進行補償。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經批準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