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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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八條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 第四十九條 愛衛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考核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第五十條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采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愛衛辦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考核結果。 第五十一條 愛衛辦應當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做好衛生創建、健康創建命名和動態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創建的相關工作。 愛衛辦應當加強對創建達標單位的監督管理,并定期進行復查考核。 第五十二條 愛衛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督查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愛國衛生督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第五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未配備衛生設施,環境衛生未達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或者衛生學評價不合格進行施工建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建設;項目竣工后衛生學評價不合格投入使用,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外,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未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 (二)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未對吸煙者進行勸阻的; (三)應當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而未劃定或者設置的; (四)吸煙區(室)未與非吸煙區有效分隔的; (五)吸煙區(室)位于主要通道的; (六)吸煙區(室)未設置通風換氣裝置或者設置通風換氣裝置不符合要求的。 (七)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的單位未設置醒目標志的; (八)吸煙區(室)未配置煙灰缸(盒)的; (九)吸煙區(室)未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宣傳警語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教育、衛生、交通運輸、文化、體育等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未達到預防控制效果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愛衛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
